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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買賣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買賣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跟春嬌交往多年,一直有結婚的打算,於是志明開始物色房子,準備作為新房。最近終於透過仲介看到一間不錯的房子,於是簽了買賣契約,要跟賣方買房子,志明按照買賣契約的規定,繳納各期款項,並辦妥貸款,賣方也依約將房屋過戶到志明名下。志明搬進房屋不久,聽到鄰居聊到整棟房屋有輻射鋼筋的問題,大驚失色,趕忙用存證信函通知前屋主,告知已知悉房屋輻射汙染問題,希望能夠解除契約,若拒不出面處理將至法院提告。前屋主眼見紙包不住火,於是同意解除契約。

志明解約以後,聽到一位朋友買銀拍屋,也就是銀行經債務人同意拿來拍賣的房子,志明特別去朋友家參觀了一下,發現屋況良好,價格又比市價便宜,於是問了朋友當初參加拍賣的程序,朋友說,現場大家都可以喊價,當下一位喊的價格高於上一位的價格,上一位出的價格就失效了,最後我喊價以後,現場就沒人再出價,經拍賣官確認三次無人加價拍板,我就買到了。買到以後,要依照拍賣公告的時間按時支付價金,如果超過時間,拍賣人可以解除契約,再為拍賣,而且再行拍賣的價金如果比原來少,還有再拍賣的費用,我都要賠,所以一定要照時間付款,要不然損失很大。

二、法律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345 條,買賣契約,就是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權給他方,他方支付價金。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成立。

346 條,價金約定依市價,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的市價。

348 條,出賣人負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349 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稱為『權利瑕疵擔保』。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稱為『物之瑕疵擔保』。

355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356 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359 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61 條,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喪失解除權。

365 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67 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368 條,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369 條,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交付,應同時為之。

370 條,標的物交付定有期限,其期限推定為價金交付之期限 。

371 條,標的物與價金應同時交付,價金應於標的物交付處所交付。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378 條,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379 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權利,得返還受領價金,買回標的物。

原價金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380 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389 條以下,分期付價之買賣,這一部分消費者保護法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就好。

391 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方法為賣定的表示而成立。

392 條,拍賣人對於其所經管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為其應買。

393 條,拍賣人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394 條,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價,認為不足,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395 條,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束力。

396 條,拍賣之買受人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397 條,拍賣之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再為拍賣。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原買受人應賠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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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六)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上回隔壁的王太太聽志明說債權可以讓與,於是就跟債權公司連絡清償的事宜,可是債權公司列的債務清單上,除了貨款20萬,竟然還多了一筆法律處理費3萬元,王太太覺得很不合理,只願意還20萬,可是債權公司竟然說沒有23萬免談,並說要查封王太太的房子,王太太很緊張又跑來請教志明。志明跟王太太說,債務也就是貨款既然只有20萬,所以王太太只要清償20萬,甚至於其他人也可以替王太太清償,債務應該就消滅了,如果債權公司拒絕受領,王太太可以拿20萬去法院提存所為債權公司辦提存,這樣就算清償了,之後也不用再付利息。債權公司如果沒有在十年內領取20萬,這20萬就歸屬國庫,跟王太太一點關係也沒有。

王太太想到另外債務的問題,於是又跟志明請教,為了早餐店有跟朋友調20萬,其實這位朋友之前也欠王太太10萬,該怎麼處理?志明說,王太太跟朋友互負債務,給付種類同樣都是錢,如果都已經超過講好的清償日期,就可以互相抵銷,也就是王太太還欠那位朋友10萬。王太太又說,可是那位朋友有說,人都有困難,不用還了,志明說,既然這位朋友已經向王太太表示免除債務,那債的關係已經消滅了,王太太就不用還錢了。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就是債消滅的原因,包括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307 條,債的關係消滅,債權的擔保及從屬的權利也消滅。

308 條,債全部消滅,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的字據,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債務人可以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309 條,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清償經債權人受領,債的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

311 條,債的清償,可以由第三人為之。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清償有異議,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清償。

312 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清償,於清償的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

314 條,清償地,依契約約定,契約沒約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於訂約時物的所在地為清償地。其他債物,清償地為債權人的住所地。

315 條,清償期,依契約約定,契約沒約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清償。

316 條,定有清償期債權人不可以於期前請求清償,但債務人可以於期前為清償。

317 條,清償債務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因素造成清償費用增加,由債權人負擔。

319 條,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債之關係消滅。

320 條,為了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不消滅。

321 條、第 322 條,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清償人提出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應抵充的債務。如不為指定,債務已屆清償期,儘先抵充;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以債務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

323 條,清償人提出給付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325 條,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證書,未為他期保留,推定以前各期給付已為清償。
給與受領原本證書,推定利息亦已受領。
債權證書已返還,推定債之關係消滅。

326 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債權人,清償人得將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

327 條,提存於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

328 條,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孳息未收取的損害。

329 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但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330 條,債權人關於提存物,未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提存物歸屬國庫。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各得以債務互相抵銷。

335 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並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337 條,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債務已適於抵銷,仍得抵銷。

339 條,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43 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債之關係消滅。

344 條,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債之關係消滅,稱為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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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五)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隔壁的王太太跟志明的媽媽約好還錢的時間到了,王太太親自把錢送到志明家裡,聽志明媽媽說志明也懂法律,於是就請教志明ㄧ些問題。王太太跟志明說,這次開早餐店,除了跟銀行借了一百萬,另外還有欠廠商ㄧ些貨款,前幾天有家債權公司打電話來,說廠商已經把貨款的債權讓與給他們,所以要王太太還錢,債權可以讓與嗎?志明跟王太太解釋,法律上廠商是可以將債權讓與的,廠商必須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給債權公司,不論是廠商本身或受讓的債權公司通知王太太,對於王太太就發生讓與的效力,或者是債權公司將廠商所寫讓與字據提示,也會發生讓與的效力。王太太如果有可以對抗廠商的事由,像之前貨品有問題、扣款等都可以對抗債權公司。

王太太說既然債權可以轉讓,那債務呢?像我替親戚還銀行全部100萬,志明的媽媽有告訴我,可以找那位親戚請求償還50萬跟利息,可是我這位親戚跑掉了,他哥哥有說要幫妹妹解決,我可以接受嗎?志明跟王太太說,債務也是可以由別人承擔的,如果是王太太的親戚跟哥哥自己約定要承擔債務,那要王太太承認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如過是王太太跟親戚的哥哥約定承擔債務,那債務就移轉由親戚的哥哥負擔了。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就是債權讓與跟債務承擔。

294 條,債權人通常可以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295 條,讓與債權時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未支付的利息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

297 條,債權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才發生效力。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債務人,與通知發生相同效力。

298 條,讓與人已經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對抗受讓人的事由,對抗讓與人。

299 條,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如果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的債權或同時屆至,債務人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303 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的事由,承擔人亦得以對抗債權人。

304 條,由第三人就債權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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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4日 星期日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四)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上回提過志明的媽媽有一筆錢5萬元借給隔壁的王太太,志明的媽媽後來才知道王太太需要借錢,是因為跟親戚開早餐店,一起向銀行借了100萬,後來早餐店生意不好,那位親戚就跑掉了,結果銀行通通找王太太要錢,媽媽覺得很奇怪,兩個人一起借錢銀行,怎麼可以都找王太太要?志明就跟媽媽解釋王太太跟親戚一起跟銀行借錢,通常這是連帶債務,這要分對外關係跟內部關係,也就是對銀行而言,兩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100萬的責任,銀行本來就有權利找王太太、那位親戚任何一個單獨還100萬,或要王太太跟親戚一起還100萬,當然不管王太太或親戚只要還了100萬,對銀行就沒有負債了。至於內部關係,王太太跟親戚兩個人應該要平均分擔義務,也就是各負50萬的義務,假設100萬通通都是王太太還給銀行的,那就換王太太可以找那位親戚請求償還50萬還有利息。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放在區別連帶債務與一般債務的不同。

271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給付可分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

272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為連帶債務。

273 條,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74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

275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278 條,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應平均分擔義務。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及自免責時起的利息。

282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283 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f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284 條,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285 條,連帶債權人中一人為給付之請求,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286 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289 條,連帶債權人中一人有遲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291 條,連帶債權人相互間,應平均分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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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三)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春嬌的偶像來到台灣宣傳電影,主辦單位準備了唯一一個偶像親筆簽名的水晶公仔在網路義賣,志明幾次加價在最後一刻終於標到,開心的告訴春嬌說要送她當生日禮物,春嬌滿心期待可以收到偶像親筆簽名的水晶公仔。沒想到過幾天竟然收到主辦單位的通知,說為了郵寄準備包裝時,工作人員不小心把水晶公仔摔破了,志明就跟主辦單位說,這是唯一一個偶像親筆簽名的水晶公仔,現在摔破了變成給付不能,假如是不可歸責於你們的原因造成的,你們可以不用交貨,可是這是因為你們的工作人員不小心把水晶公仔摔破了,工作人員是你們的使用人也就是履行輔助人,工作人員的過失你們要負同樣的責任,也就是說,這是可歸責於你們的原因造成的給付不能,依法我可以解除契約,你們應該將我得標所匯的錢加利息還給我。還有,我雖然已經解除契約,但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我依然可以向你們請求損害賠償,最終主辦單位同意退還志明的匯款、利息,另外再賠償志明2萬元。

春嬌當然很失望,於是志明趕緊去網路訂了一個生日蛋糕,刷卡付清,網站也已回復接受訂單,並表示會按照志明的要求,在春嬌生日當天把蛋糕送到,但春嬌生日當天蛋糕卻沒有送到。隔天志明打電話向網路業者確認,網路業者表示因作業疏失,送達日期搞錯了,今天就會送達,志明向網路業者說明,我們已經講好要在昨天生日當天把蛋糕送到,所以你們要負遲延的責任,如果不是生日蛋糕,你們可以補送,我再向你們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可是,這是生日蛋糕,過完生日才送來已經沒有意義,所以,我可以拒絕你們補送蛋糕並請求賠償損害,最終網路業者同意賠償三千元。

志明為春嬌的生日搶標的水晶公仔被摔破了,訂生日蛋糕又沒送來,雖然春嬌心裡不太開心,不過好歹拿到2萬多元的賠償金,志明就送給春嬌當生日禮物啦。

回頭又說到春嬌生日當天,春嬌的舅舅一家人也來家裡吃飯,舅舅談到最近剛好看中一間房子,也已經付了訂金了,可是舅媽老是擔心將來過戶會不會有問題?我們已經付訂金了,萬一對方不可靠脫產怎麼辦?春嬌就跟舅舅解釋,既然已經付訂金了,那這個買賣房屋的契約就算成立了,以後契約履行時,定金就是做為價金的一部份;如果對方反悔不賣了,那他收的定金要加倍返還;如果是舅舅反悔不買,那定金會被對方沒收,就不得請求返還了。而且買賣契約是屬於雙務契約,也就是雙方互負債務,如果對方未為對待給付,舅舅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的給付。至於對方收了錢又把房子脫產給別人,像是贈與他人,舅舅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如果是轉售他人,對方也知道這是脫產的話,也是一樣可以撤銷的,要注意這個撤銷權要在知道撤銷的原因起一年內行使。另外,買賣契約裡應該也有違約金的規定,違反契約的ㄧ方就要照契約規定賠償對方違約金,這都可以保障舅舅的權利。
重點法條摘要

這章的重點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代位權、撤銷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220 條,債務人對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要負責任。
過失責任,如果事件不是給債務人利益,就應該從輕酌定。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223 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224 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的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債務人要負同一責任。

225 條,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造成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所受領的賠償物。

226 條,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造成給付不能,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害。
給付一部不能,若其他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債務人從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起訴送達訴狀或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發生相同效力。

230 條,不可歸責債務人的事由致未給付,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231 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仍不免發生損害,不在此限。

232 條,遲延後的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給付並請求賠償損害。

233 條,遲延債務,以支付金錢作為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依約定利率。

234 條,債權人對已提出的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從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稱為受領遲延。

235 條,債務人必須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不然不生提出的效力。但如果債權人已經預示拒絕受領,或給付兼需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可以通知債權人準備給付的事情代替提出。

237 條、第 238 條,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而且債務人不用付利息。

240 條,債權人遲延,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241 條,債權人遲延後,債務人可以拋棄占有,拋棄時要預先通知債權人。

242 條,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可用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稱為代位權。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不在此限。

243 條,代位權的行使,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

244 條、第 245 條,債務人所做的無償行為有害債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債務人所做的有償行為,在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權利,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也知道情事為限,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可以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不在此限。
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間不行使,或從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247-1 條,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記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的規定就好,以免混淆。

248 條,訂約當事人一方,從他方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249 條,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的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事由造成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事由造成不能履行,受定金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造成不能履行,定金返還。

250 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的賠償總額。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履行債務,違約金視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法院得比照債權人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 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可以減至相當數額。

254 條,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他方當事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得解除其契約。

255 條,依契約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到契約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催告,解除契約。

256 條,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造成給付不能,債權人可以解除其契約。

257 條,解除權行使未定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逾期未受解除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258 條,行使解除權應向他方當事人做成意思表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259 條,契約解除當事人負回復原狀的義務,包括:
一、返還由他方受領的給付物。
二、受領的給付為金錢,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償還。
三、受領的給付為勞務或為物的使用者,應照受領時的價額,用金錢償還
四、受領的給付物生有孳息,應返還。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限度內請求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應償還其價額。

260 條,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

264 條,因契約互負債務,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權。

265 條,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稱為不安抗辯權。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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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二)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志明的媽媽有一筆錢5萬元借給隔壁的王太太,原本說好這個月底就會還錢,但幾天前碰到面又說可否再寬限一個月,志明的媽媽於是問志明,這該怎麼處理,志明就跟媽媽解釋,王太太欠媽媽錢,所以王太太是債務人,媽媽可以向王太太請求給付,志明問媽媽,錢借給王太太有約定利率嗎?媽媽說王太太借錢的時候有提說要算利息,我只說隨便,志明說如果沒有約定利率,那媽媽可以算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媽媽問為什麼?志明解釋,因為沒有約定利率,法律規定法定利息就是百分之五,而且如果有人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也是沒有請求權的。

這時候春嬌的阿姨打電話過來找志明,說上次兒子發生車禍的事情肇事責任已經出來,雙方都有責任。志明說,關於責任的比例,日後會由民事庭法官來決定,假設阿姨的兒子負擔百分之六十的責任,那對方就要負百分之四十的責任,對方就自己的損害要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這部分就不能向阿姨以及兒子請求,法律上這叫作過失相抵。阿姨又說,對方提到要把撞壞的機車弄好,但就已經撞壞了怎麼弄好?志明跟阿姨解釋,法律上損害賠償的方法就是要回復原狀,這部分可以問問機車行可不可以修理,可以修理就修理,而且要計算折舊,如果真的沒有辦法修理了,那只能用金錢來賠償,當然不能算買新機車的價格,而是估原來舊機車的價格。阿姨實在很煩惱,因為上回志明有提到阿姨的兒子剛滿十八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阿姨也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阿姨說,萬一將來要賠償的金額是天文數字怎麼辦?志明要阿姨不要擔心,除非損害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如果賠償真的會造成阿姨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的。

重點法條摘要

這章的重點有法定利率、損害賠償的方法、損害賠償範圍、過失相抵。

199 條,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限於有財產價格,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203 條,應付利息的債務,利率未經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04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十二,經一年後債務人可以隨時清償原本,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05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14 條,應回復原狀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債權人可以請求用金錢賠償損害。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216 條,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請求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217 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218 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如果賠償會造成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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