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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小說版(二)物

上回志明答應春嬌,要送她一台腳踏車讓她好好動一動,春嬌說腳踏車不是土地、定著物,也不是不動產的出產物,當然算是動產。

志明看到春嬌拿到腳踏車很開心,說腳踏車是主物,要不要再多送個從物備胎啊,春嬌說,腳踏車又不是汽車,哪來的備胎啊,以後我借你騎,要算法定孳息跟你收租金喔。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物

這章很簡單,講動產、不動產、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66條,土地、定著物及出產物都屬不動產。

67條,不動產以外的就是動產。

68條,手錶是主物,錶帶是從物。

69條,果實、動物之產物、依物之用法所收獲之出產物屬於天然孳息;利息租金、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屬於法定孳息。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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