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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十一)保證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四 節 保證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回家,堂哥正在客廳跟媽媽聊天,坐下一聽,原來堂哥是來借錢的,因為堂哥之前替朋友當保證人,沒想到朋友沒還錢,堂哥的房子已經被銀行查封了,堂哥怕房子被拍賣掉,於是來跟志明媽媽借錢解決。媽媽聽了覺得哪有這回事,為什麼只是當保證人卻要幫別人還錢?堂哥也很不服氣說,銀行應該先找我朋友才對吧,怎麼通通找我還呢?志明向媽媽還有堂哥解釋,沒錯,本來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就是說債權人應該先找主債務人,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才能找保證人,不過通常向銀行借前擔任保證人,契約條文都會有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這就是銀行直接找堂哥的原因啊。

志明媽媽說,那我現在錢借給堂哥去處理,堂哥不就白白損失這些錢?志明說,堂哥向銀行清償後,就承受銀行對堂哥朋友的債權,也就是說,堂哥變成朋友的債權人,可以向朋友要錢,不過要是那位朋友都沒財產,可能什麼都要不到啦。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739 條,保證就是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更傳神的解釋,請將『保』字拆開,人呆,或呆人亦可。

739-1 條,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740 條,保證債務,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741 條,保證人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742 條,主債務人所有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742-1 條,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745 條、第 746 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稱為『先訴抗辯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一、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747 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748 條,數人保證同一債務,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749 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751 條,債權人拋棄債權擔保之物權,保證人就債權人拋棄權利限度內免其責任。

752 條,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保證,如債權人於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753 條,保證未定期間,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債權人不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753-1 條,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755 條,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延期已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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