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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二)贈與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四 節 贈與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家隔壁的李伯伯生了兩個男孩,長子已經移民美國好多年,老伴幾年前又走了,只剩下一個未婚的次子跟李伯伯同住。李伯伯想到長子移民美國多年未歸,好在次子還算孝順,於是將同住的房屋贈與給次子,沒想到次子取得房屋以後,態度大變,竟然說房子是他的,要李伯伯搬出去,也開始不付扶養費給李伯伯,李伯伯一個人難過得跑到志明家問該麼辦。

志明跟李伯伯說,如果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李伯伯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房子都已經移轉了。志明問李伯伯,當初把房子贈與給兒子,有沒有書面約定要兒子給付扶養費什麼的?李伯伯說沒有,如果有會怎樣?志明說,如果有約定要給付扶養費給李伯伯,給付扶養費這就是贈與附有負擔,兒子不履行負擔,李伯伯就可以請求兒子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李伯伯說可是沒有約定,那怎麼辦?

志明說沒關係啦,幸好李伯伯房子是贈與給兒子,對於贈與人也就是李伯伯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李伯伯可以用這個理由撤銷贈與,再依不當得利的規定把房子要回來。志明還特別提醒李伯伯注意,撤銷要在兒子開始不扶養開始一年內行使,不然權利就消滅囉。

二、正統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406 條,贈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接受的契約。

408 條,贈與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部已移轉,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

411 條,贈與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412 條,贈與附有負擔,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413 條,附有負擔之贈與,贈與不足負擔,受贈人僅於贈與之限度內有履行負擔的責任。

415 條,定期給付之贈與,因贈與人或受贈人之死亡,失其效力。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開始,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原諒)的表示亦同。

418 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導致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扶養義務的履行,可以拒絕贈與的履行。

419 條,贈與撤銷,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

420 條,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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