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參加考試的人大部分非法律系,但是考試科目卻以法律居多,說實在話,看到一堆法條,拿起來真的會放回去,所以不是不想念,而是念不下去。如果有人把法條用不同的方式整理成有趣的內容,最好像是漫畫或是小說,讓人看得欲罷不能,也許就不會這樣。所以我挑戰傳統,用小說的方式整理法律,讓大多數人不要一看到法律就倒退三步,過於恐懼以致不敢靠近,我編的書就從說故事開始,用大家比較容易閱讀的方式,將艱澀的法律簡單呈現,如果真的沒有時間,至少看看故事也可以上考場。】
內容:春嬌的姊姊最近懷孕了,志明跟她說,通常人是從出生以後才有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也視為已經出生,所以胎兒也有權利能力。春嬌想到解解未出生的胎兒好可憐,因為姊夫是船員,幾個月前從船上失足落海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公公又因為生病神智不清。志明說從船上失足落海不算特別災難,所以要失蹤滿七年後才能聲請死亡宣告,姊姊的公公如果完全無法做意思表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只是意思表示的能力不足,就要聲請輔助宣告。如果公公受監護宣告的話,就會跟以後即將出生的嬰兒一樣變成無行為能力人,這個小嬰兒將來要滿20歲或20歲前已經結婚了,才會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春嬌問志明,小嬰兒將來20歲前已經結婚了就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那可以說我不要有行為能力嗎?志明說不行,權利能力跟行為能力都不能拋棄,自由也不能拋棄,所以,以後小嬰兒長大可不能像古時候那樣,拋棄自由,ㄧ輩子當家奴,而且,如果有人侵害到他的人格權或姓名權,他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喔。
春嬌跟志明在FB上聊完了姊姊的小孩,這時候春嬌發現被別人亂加入社團,志明教春嬌如何退出社團,後來還帥氣的放上一張照片,上面寫著『除了洪興,不要把我加入其他社團』。志明問春嬌,你知道社團跟財團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嗎?春嬌說知道啊,FB上會被人家亂加社團,但FB上沒有財團,志明要春嬌別開玩笑,社團是人的組合,財團則是財產的集合。春嬌說,哇!那加入財團不是就發了。
二、正統保健室
【有時間的人,除了服用應急小偏方看故事,還可以再來正統保健室進一步提昇功力,裡頭除了對法律做更清楚的整理、解說、比較,還有解題關鍵字,標註法律的重點,現在申論題改題都是看有沒有寫到幾個重點就給多少分數,關鍵字對於申論題型的解題會有幫助。
另外,我在準備考試了過程,也累積了一些私房撇步、獨門秘笈,放心,我絕對會毫無保留的跟大家分享(因為我已經考過了啊~~~)。】
內容:
(一)權利義務主體: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可分為自然人跟法人兩種,法人再細分為社團跟財團兩種。
※人→自然人
→法人→社團
→財團
(二)權利能力:就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三)胎兒之權利能力: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有權利能力,胎兒雖然還沒有出生,除非將來死產,不然也有權利能力,像春嬌的姊姊懷孕了,這個胎兒是有權利能力的。
※胎兒小歸小,也有權利能力
(四)死亡宣告:因為人失蹤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間以後,由法院依聲請來作成死亡宣告,法律規定的期間,一般人失蹤滿七年;失蹤人80歲以上滿三年;失蹤人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可以聲請死亡宣告的人包括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春嬌的姊夫從船上失足落海失蹤了,依實務見解從船上失足落海不算特別災難,所以要失蹤滿七年後才能聲請死亡宣告,春嬌的姊姊與先生是配偶關係,當然是利害關係人,所以春嬌的姊姊具有聲請的資格。
※一般七年,八十↑以上三年,特別災難一年;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檢察官
(五)行為能力:指能獨立作成法律行為的能力。
※行為能力=獨立作成法律行為
(六)行為能力跟權利能力不同,只要是人就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會因年齡、是否受監護宣告而有所不同。
※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七)行為能力之區別: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限制行為能力。要滿二十歲成年,或者未成年但已經結婚,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未滿7↓無行為能力,7〜20限制行為能力,20↑以上(或結婚)完全行為能力
未滿7歲 | 7歲以上20歲以下 | 滿20歲 |
無行為能力
|
未結婚限制行為能力,已結婚完全行為能力
|
完全行為能力
|
(八)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作意思表示,或者無法接受意思表示,又或者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法院因為相關人之聲請,作成監護宣告;如果只是作成意思表示,接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的能力不足,那是作成輔助宣告。
※不能為意思表示作監護宣告(嚴重);意思表示能力不足作輔助宣告(輕微)
(九)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之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安排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並未喪失行為能力,安排輔助人,只有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像春嬌姊姊的公公因為生病神智不清,如果經過法院作成監護宣告,就會變成無行為能力人。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
(十)拋棄之禁止: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通通不能拋棄,所以要別人拋棄自由,ㄧ輩子乖乖當奴隸那是古時候的事情,現代社會可是不允許的。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禁』拋棄
(十一)人格權:是指與人格不可分,而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包括生命、身體、自由、健康、貞操、名譽、信用等。人格權或姓名權受侵害皆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住所與居所:個人法律關係的中心地稱為住所,依一定事實,以久住的意思+住於一定地域,就是設定住所於該地;至於居所只是為了一定的目的暫時居住的處所,像學生住在學校宿舍。
※住所(久住的意思)-居所(暫時居住)
住所=一定事實+久住的意思+住於一定地域
(十三)法人:指自然人以外,經由法律創設權利義務的主體,可以分為社團跟財團兩種,社團是社員的結合,財團則是捐助一定財產所成立。
※社團是人的組合,財團則是財產的集合
(十四)法人董事責任:法人對於董事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董事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法人連帶負責
(十五)法人財產歸屬: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賸餘財產不能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最終可以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公益法人解散,賸餘財產歸屬法人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服用了應急小偏方,保健室也去過,想必你的戰鬥力已經提昇不少,我知道法律條文很不容易看,所以我一開始讓你從看故事開始,這裡再用白話的方式整理法律條文,讓大家比較好入口服用,當然不是要你吃下去,而是希望簡單好記啦。另外,考場如戰場,總不能光說不練,所以看看過去的歷屆試題,條文下方就有歷屆考題對照,並在條文前方彙整標註自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以來總共考過幾次,重點條文一清二楚,事半功倍,有如身歷其境,就當做上場前的演習吧!】
【1次】第
6 條,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發生車禍傷及腦部,成為植物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甲雖成為植物人,仍具有權利能力
【2次】第
7 條,
胎兒除非將來死產,不然也有權利能力。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懷胎乙五個月時,其丈夫丙因病過世,留下一棟房屋與現金200萬元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乙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享有權利能力,得繼承丙之遺產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某甲懷孕待產,其夫乙不幸因車禍而去世,試問胎兒是否能夠繼承乙之財產?
以將來非死產為繼承條件
【5次】第
8
條,人失蹤滿七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80歲以上滿三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可以為死亡宣告。
★10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關於死亡宣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聲請死亡宣告者,僅限於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
(B)死亡宣告係私法上的制度,不生公法上的效果
(C)死亡宣告在於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而不在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
(D)死亡宣告為推定死亡,故允許提出反證而撤銷死亡宣告
答(A)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失蹤人除為80
歲以上或遭遇特別災難者外,法院得於失蹤人失蹤滿幾年後,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7
年
★90(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今年三十五歲,不幸於一次海上遊樂活動失蹤,一直無法覓得其下落,請問其家人可以在甲失蹤滿幾年後,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七年
★89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受死亡宣告之人,在撤銷死亡宣告前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
有效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一般得為死亡宣告聲請之失蹤期間為:
七年
【2次】第
9 條,死亡宣告以判決確定死亡之時,推定死亡。
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10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男於民國90年3月1日離開住所,從此失蹤,其妻乙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若甲實際上並未死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繼承甲之財產,善意處分之部分不受甲生還影響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45歲的張先生於80年10月2日至大陸經商後渺無音訊,張太太乃於89年8月22日至法院聲請死亡宣告,請問法院應宣告張先生於何時死亡?
87年
10月2日下午12時
【2次】第
11
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推定同時死亡。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甲男、乙女是夫妻,育有子女丙、丁,並共同收養戊為養女。戊與己男結婚,婚後生有子女A、B。某日,甲、乙、戊同車旅行,發生車禍,3人同時死亡。請問:
(一)甲留有遺產600萬元,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如何?
(二)設丙曾向庚借款300萬元,因恐繼承甲之遺產後,庚來查封,而拋棄繼承。庚可
否以丙拋棄繼承之行為損害其債權為由,訴請法院撤銷之?理由何在?
★88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二人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如何認定其死亡之時間先後?
推定同時死亡
【4次】第
12
條、第
13
條,二十歲成年並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十八歲,已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甲得獨立為有效之單獨行為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下列何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8
歲之人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未成年人已結婚,為:
完全行為能力
★89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視為有行為能力(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參照,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第
14 條,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作監護宣告。
監護聲請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程度,得為輔助宣告。
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15-1
條,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作輔助宣告。
【1次】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有一年約70歲之老翁甲,因已有初期失智之現象,其子乙乃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宣告,並以乙為其輔助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路上行走時,被超速行駛的機車駕駛丙撞傷,甲如欲與丙和解,應得乙之同意
(B)甲擅自移轉其所有房屋一棟之所有權給女兒丁,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
(C)甲平常喜歡與老友上餐館小酌一番,受輔助宣告之後仍然可以自由為之
(D)甲為無行為能力人,答(D)
【1次】第16條、第17條,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不得拋棄。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陳述何者錯誤?
(A)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B)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C)自由不得拋棄
(D)物權不得拋棄,答(D)
【2次】第
18
條,人格權受侵害可以請求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可以請求防止,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權利依標的區分,可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請問下列何者不是財產權?
(A)著作權
(B)抵押權
(C)人格權
(D)租賃權 答(C)
★9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申):何謂人格權?我國民法關於人格權有何保護之規定?
第
19
條,姓名權受侵害可以請求除去侵害,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20條、第23條,依一定事實,以久住的意思住於一定地域,即為設定住所於該地;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1次】第
25 條,法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並非為法人成立之共同要件?
(A)須為公益
(B)須經設立
(C)須依據法律
(D)須經登記
答(A)
【1次】第
26
條,法人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不包括專屬自然人之權利義務。
★10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關於法人依其性質,不得享有下列何種權利?
(A)姓名權
(B)自由權
(C)專利權
(D)名譽權
答(B)
【4次】第
27 條,法人應設董事,法人事務執行取決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董事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人有數人,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應設章程
(B)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C)應設董事
(D)應設監察人
答(D)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甲為幫助清寒家庭學生求學,捐助三千萬元成立A教育基金會,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登記為法人,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教育基金會應設董事
★100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關於財團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下列何者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
董事
第
28 條,法人對於董事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30 條,法人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並非為法人成立之共同要件?
(A)須為公益
(B)須經設立
(C)須依據法律
(D)須經登記
答(A)
【1次】第
31
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97(2)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未登記之事項效力為何?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第
44
條,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賸餘財產不能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最終可以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1次】第
45 條,營利為目的社團,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規定。
★92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營利社團法人的設立採何種立法政策?
準則主義
第
46 條,公益為目的社團,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
【2次】第
47 條
設立社團應訂定章程。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應設章程
(B)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C)應設董事
(D)應設監察人
答(D)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無須作成書面?
(A)法人之章程
(B)不動產之借貸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兩願離婚,答(B)
【1次】第
48 條,社團設立時應登記。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並非為法人成立之共同要件?
(A)須為公益
(B)須經設立
(C)須依據法律
(D)須經登記
答(A)
【1次】第
50 條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社團最高意思決定機關為:
社員總會
【1次】第
56
條,總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總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
★9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
法人社員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其決議之效力:
無效
【1次】第
57 條,社團得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可決解散。
★90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社團之解散,應經全體社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
【1次】第
59 條,財團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
★97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之法律性質為何?
非營利性法人
【2次】第
60 條,設立財團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不在此限。
★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社團法人應設章程
(B)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不以訂立捐助章程為必要(C)應設董事
(D)應設監察人
答(D)
★89年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無須作成書面?
(A)法人之章程
(B)不動產之借貸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兩願離婚,答(B)
【1次】第
61 條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
★88年特不動產經紀人考題:下列何者並非為法人成立之共同要件?
(A)須為公益
(B)須經設立
(C)須依據法律
(D)須經登記
答(A)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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