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次】第
8
條,人失蹤滿七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80歲以上滿三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可以為死亡宣告。
22【5次】第
78
條,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單獨行為,無效。
23【5次】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24【5次】第
95
條,非對話做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才發生效力。在意思表示發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意思表示仍有效力。
25【5次】第
127
條,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醫生之診費;律師之報酬;商人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消滅時效為二年。
26【5次】第
184
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稱為『侵權行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也一樣。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7【5次】第
205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
28【5次】第
224
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的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債務人要負同一責任。
29【5次】第
244
條、第
245
條,債務人所做的無償行為有害債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債務人所做的有償行為,在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人權利,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也知道情事為限,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
當債務人的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債權,就不能行使撤銷權。
撤銷權從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起一年間不行使,或從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30【5次】第
250
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的賠償總額。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除了可以請求履行債務,違約金視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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