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知道當事人在法庭爭的是什麼
有個先生外遇不斷三妻四妾
太太堅持說最近還多了一個
沒證據的就別說了吧
不,非說不可
先生回答也妙
報告法官,這個是買春,不是外遇,買春跟外遇明明就不一樣
算你聰明還知道買春跟外遇不一樣
但你也不想想
已經三妻四妾了
還來個買春
你看法官還不修理你
既然外遇又買春
那好歹贍養費算一算吧
不,不,最近身體不好,收入減少
等等,三妻四妾還能買春
年輕律師如我者也做不到
這哪叫身體不好
(當然也不是說身體好就可以買春,叔叔是練過的,各位不要學)
清官難斷家務事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法庭上當事人容不下對方講錯任何事
但澄清說是買春不是外遇
就好像免了個傷害罪卻換回一個殺人罪
律師很辛苦在前線作戰
感覺你自己是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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