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網路新聞,提到高凌風的前妻金友莊,帶著律師到醫院討論分家產,兩人離婚,從協議的360萬元,改成每個月10萬元的贍養費(民視新聞),對此金友莊反駁說:「從未爭產,只要他履行離婚協議,把騙我超貸的錢償還銀行,他在大陸幾千萬的房子、現金,一毛都沒向他爭。」(聯合新聞網)
夫妻都離婚了,還會有財產的問題嗎?當然會有,包括上面新聞提到的贍養費跟債務的問題就是啦。
講到贍養費,必須跟另外一個名詞「扶養費」做區分,贍養費是給配偶的,扶養費是養小孩的,兩個是不一樣的。大概是電視都這樣演,離婚就要跟對方拿贍養費,所以很多當事人找我處理婚姻問題,開口就是要贍養費,但仔細一問,這錢要做什麼,卻說要養小孩,當事人顯然是要扶養費而不是贍養費。而且電視也演錯了,離婚不一定會有贍養費,因為法律規定,必須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能向對方請求,如果有謀生的能力可以自己工作賺錢,不會陷於生活困難,就不能跟對方請求贍養費。至於扶養費才是一定要給的,依父母雙方財力決定負擔的比例。
那債務呢?不是說夫妻債務各自負擔嗎?怎麼還會有關係!原則上是沒錯,夫妻債務各自負擔,但是夫妻間如果有保證的情況就另當別論。例如先生向銀行借五百萬,由太太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離婚的時候還欠銀行四百萬,雖然離婚協議書上寫這四百萬的債務由先生負責清償,但萬一先生沒還錢,銀行可不可以找太太要?當然可以,因為太太雖然離婚了,但還是債務的保證人啊。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如果可以的話,要求另一半先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比較好。
夫妻間的事情我看多了,昨是今非,翻臉跟翻書一樣快,你說誰對誰錯呢?愛人愛你的可愛是一種幸福,愛人愛你的不可愛是一種奢華的幸福,時間久了變成另一半批評你的不可愛是一種悲哀,另一半覺得你的可愛也變得不可愛是一種極度的悲哀。問我為什麼?我告訴你,因為沒了.....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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