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英國有個房東竟然要求房客「烹調食物不准超過30分鐘、房間內不得飲食否則加收清潔費」、「打破任何物件,賠償金隨我心情而定」、「特定房間洗澡不能超過15分鐘」。房間內不能吃東西,拜託喔,那像有人喜歡在床上吃東西怎麼辦啊?煮東西、洗澡還有時間規定,住旅館也不會這樣規定啊,更何況是自己租的房子,這樣的房東實在太扯了。還有什麼打破任何物件,賠償金隨我心情而定,誰教你這樣寫的啊。
在房子裡吃東西、煮東西、洗澡,應該都算是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而為使用,不過話說回來,民法也確實規定,房客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的時候,才是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所以囉,房客真的簽了以上的約定,那變成已經跟房東約定租賃物之使用方法是房間內不得飲食、烹調食物不准超過30分鐘、洗澡不能超過15分鐘,如果違反約定,民法還規定經房東阻止以後而仍繼續為之,房東可以終止契約。
所以囉,以後租房子看到房東有這樣苛刻要求的,我建議你轉頭就跑,越遠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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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任何物件,賠償金隨我心情而定】房東和房客之間的權力義務明顯不對等。這句話在法律上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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