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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小說版(一)人


春嬌有位朋友最近懷孕了,志明跟她說,通常人是從出生才有權利能力,但是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也視為已經出生所以有權利能力。春嬌說胎兒好可憐,因為那位朋友的先生是船員,幾個月前從船上失足落海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公公又因為生病神智不清,志明說從船上失足落海不算特別災難,所以要失蹤滿七年後才能聲請死亡宣告,那位公公如果完全無法做意思表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只是意思表示的能力不足,就要聲請輔助宣告。受監護宣告的公公會跟以後即將出生的嬰兒一樣變成無行為能力人,這個小嬰兒將來要滿20歲或20歲前已經結婚了才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春嬌問志明,小嬰兒將來20歲前已經結婚了就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那可以說我不要有行為能力嗎?志明說不行,權利能力跟行為能力都不能拋棄,而且如果有人侵害到他的人格權或姓名權,他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春嬌跟志明在FB上聊完了小嬰兒,這時候春嬌發現被別人加入社團,志明教春嬌如何退出社團,後來還帥氣的放上一張照片,『除了洪星,不要把我加入其他社團』。志明問春嬌,你知道社團跟財團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嗎?春嬌說知道啊,FB上會被人家亂加社團,但FB上沒有財團,志明要春嬌別開玩笑,社團是人的組合,財團則是財產的集合。春嬌說,哇!那加入財團不是就發了。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人

人有兩種,自然人跟法人,法人又分為社團跟財團兩種。

第六條,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到死亡。

第七條,胎兒除非將來死產,不然也有權利能力。【記憶秘訣:胎兒也有權利能力】

第八條,人失蹤滿七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80歲以上滿三年可以為死亡宣告;失蹤人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可以為死亡宣告【記憶秘訣:一般七年,八十以上三年,特別災難一年】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二十歲成年,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結婚有行為能力。【記憶秘訣:未滿7無行為能力,720限制行為能力,20以上或先結婚有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1,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作監護宣告;為意思表示能力不足,作輔助宣告。【記憶秘訣:不能為意思表示監護宣告;為意思表示能力不足輔助宣告】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不得拋棄。【記憶秘訣:不能拋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人格權或姓名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八條,法人對於董事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記憶秘訣:董事因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的損害,法人要連帶負責】

第四四條,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賸餘財產不能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最終可以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記憶秘訣: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賸餘財產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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