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爸爸在鄉下的土地終於要了回來,可是志明發現這塊土地有個問題,就是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聯絡所以無法善加利用,志明記得老師教過的『鄰地通行權』,也就是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於是志明就去找周圍地的人商量,請他們提供通行的道路,志明家也同意每年支付償金五千元。
要回土地不久,志明爸爸請地政來測量土地範圍,竟然發現邊界有一小塊區域被別人蓋房子越界占用了,志明爸爸問志明該怎麼辦?志明說,我們要趕快提出異議,否則將來就不能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的房屋,只能就損害請求償金,或請求越界的人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志明爸爸問志明,那購買的價格如何決定?志明說價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只好請求法院判決囉。志明爸爸於是聽從志明的建議,立刻用存證信函通知越界的人將越界占用土地的房屋拆除。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773
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限制外,於行使有利益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他人之干涉無礙所有權之行使,不得排除。
第
774
條,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
第
777
條,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工作物或其他設備,使雨水直注相鄰不動產。
第
786
條,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但應擇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
第
787
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
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於通行地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
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89
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第
790
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他人有通行權、或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不在此限。
第
791
條,土地所有人,遇他人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應許該物品或動物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得請求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
第
792
條,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因而受損害得請求償金。
第
793
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
794
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損。
第
795
條,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第
796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損害應支付償金。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第
797
條,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枝根逾越地界,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植物所有人不於期間內刈除,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枝根,並請求償還所生費用。
第
798
條,果實自落鄰地,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第
799
條以下,區分所有建築物【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就好】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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