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說到志明的堂姊買到一個山寨包,後來堂姊跑去法院訴訟,最近剛剛收到判決,堂姊問志明,上訴期間20天要怎麼算?志明說第一天不算,從隔天開始算起20天,像堂姊是4月1日收到判決,那4月2日算第1天,數到第20天就是4月21日,所以上訴期間就是4月21日到期。
堂姊看看月曆,4月21日是星期天,那怎麼辦?志明說,那就順延到隔天,也就是4月22日啊。
堂姊又問,那如果不是像上訴期間20天,而是說從4月1日起一個月呢?志明說,那就算到4月30日為期間的終止,可是如果是從4月2日起一個月,算法又不一樣了,4月2日是第一天不算,要從4月3日開始算到5月與4月3日相當的前一日,也就是5月2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一編
總則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 120 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第一天不算。
第
121
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第
122
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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