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的朋友去年找志明一起合夥開洗車場,志明一聽是合夥就說,這是大家一起出資經營共同事業沒錯啦,就算沒錢也可以用勞務、技術出資,可是萬一將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的時候,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要連帶負責,不像有限公司負有限責任就好,所以我還是不要參加,但是你們有問題可以問我。
朋友的洗車場不久就開幕了,某天朋友來問志明,說合夥人常常意見不同,對經營影響很大,該如何是好?志明說,大家有意見就決議啊,原則上合夥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同意為之,如果你們的合夥契約裡有約定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過半數決定,那就照你們的約定,每位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都只有一個表決權。至於合夥事務也是一樣,原則上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你們也可以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那就由這幾個人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可以由有執行權的各合夥人單獨執行,可是如果有其他有執行權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就要停止該事務的執行。那沒有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可以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朋友問志明,那賺的錢應該怎麼分呢?志明說,有約定分配損益成數就照約定,沒有就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
時間又過了一年,這位朋友又來了,說合夥人老是吵吵鬧鬧,最後大家就說乾脆解散好了,問志明後續怎麼處理?志明說,解散要經過全體同意,至於合夥財產,要先拿來清償合夥的債務,如果有未到清償期或在訴訟中的債務,要將清償必需的數額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賸餘財產才可以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的出資,如果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就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如果夠返還各合夥人出資還有賸餘,那就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的成數分配囉。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667
條,合夥就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9
條,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第
670
條、第
673
條,合夥決議應以合夥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合夥契約約定得由合夥人全體或一部過半數決定者從其約定,但合夥契約或事業種類變更,非經合夥人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為之。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第
671
條,合夥事務,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
合夥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由該數人共同執行,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
672
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有報酬,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彙整)。
第
675
條,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合夥人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第
676
條,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
第
677
條,分配損益成數未經約定,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不受損失之分配。
第
678
條,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不得請求報酬。
第
679
條,合夥人於執行合夥事務範圍內,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
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
第
683
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可以轉讓於他合夥人。
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第
691
條,合夥成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加入為合夥人,對於加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與他合夥人負同一之責任。
第
692
條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
三、合夥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第
693
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第
697
條,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債務,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應將清償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第
698
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返還。
第
699
條,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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