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736
條,和解就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訂明權利的效力。
第
738
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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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的社會,留下你的高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