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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十)和解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三 節 和解

一、應急小偏方

還記得之前說到志明阿姨兒子開車撞倒了一位機車騎士事情,機車騎士正式向法院起訴,請求志明阿姨跟兒子連帶賠償25萬元,志明阿姨跟兒子只願意賠5萬元,後來經過法官的勸諭,雙方互相讓步,以15萬元達成和解,和解書上還特別載明其餘請求權拋棄,也就是騎士因為和解對志明阿姨跟兒子取得15萬元債權,其他就通通不能再作請求了,總算圓滿終止了爭執。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736 條,和解就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訂明權利的效力。

738 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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