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的爸爸在鄉下有塊土地被別人占用種菜,本來一直放著沒管,聽志明說春嬌的阿姨也有塊土地被別人占用蓋房子,後來對方同意用200萬跟春嬌阿姨買地,於是志明爸爸跟志明商量,請志明一起去處理。兩人來到鄉下,找村長陪同,一起到種菜的老婦人家裡,志明跟老婦人說,這塊土地是我父親的,我父親有權利使用、收益、處分這塊土地,而且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可是妳沒有經過父親同意,在上面種菜,這是無權占有,所以我父親要請求妳返還土地,而且我們可以跟妳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老婦人說,我已經在這土地上種菜那麼多年,我有請教別人告訴我,時間久了就是我的。志明跟老婦人解釋,別人跟妳說得應該是時效取得,但他應該搞錯了,如果是以所有的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可是我父親的土地有權狀有登記,並非未登記的不動產,所以妳不可以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頂多妳可以請求作地上權的登記,可是我父親目前已經向妳提出返還的請求,妳已經不能再請求作地上權的登記囉。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
766
條,物之成分及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768
條、第
768-1
條、第
77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取得所有權。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五年取得所有權。上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第
769
條、第
770
條、第
772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上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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