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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二)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志明的媽媽有一筆錢5萬元借給隔壁的王太太,原本說好這個月底就會還錢,但幾天前碰到面又說可否再寬限一個月,志明的媽媽於是問志明,這該怎麼處理,志明就跟媽媽解釋,王太太欠媽媽錢,所以王太太是債務人,媽媽可以向王太太請求給付,志明問媽媽,錢借給王太太有約定利率嗎?媽媽說王太太借錢的時候有提說要算利息,我只說隨便,志明說如果沒有約定利率,那媽媽可以算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媽媽問為什麼?志明解釋,因為沒有約定利率,法律規定法定利息就是百分之五,而且如果有人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也是沒有請求權的。

這時候春嬌的阿姨打電話過來找志明,說上次兒子發生車禍的事情肇事責任已經出來,雙方都有責任。志明說,關於責任的比例,日後會由民事庭法官來決定,假設阿姨的兒子負擔百分之六十的責任,那對方就要負百分之四十的責任,對方就自己的損害要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這部分就不能向阿姨以及兒子請求,法律上這叫作過失相抵。阿姨又說,對方提到要把撞壞的機車弄好,但就已經撞壞了怎麼弄好?志明跟阿姨解釋,法律上損害賠償的方法就是要回復原狀,這部分可以問問機車行可不可以修理,可以修理就修理,而且要計算折舊,如果真的沒有辦法修理了,那只能用金錢來賠償,當然不能算買新機車的價格,而是估原來舊機車的價格。阿姨實在很煩惱,因為上回志明有提到阿姨的兒子剛滿十八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阿姨也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阿姨說,萬一將來要賠償的金額是天文數字怎麼辦?志明要阿姨不要擔心,除非損害是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如果賠償真的會造成阿姨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的。

重點法條摘要

這章的重點有法定利率、損害賠償的方法、損害賠償範圍、過失相抵。

199 條,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限於有財產價格,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203 條,應付利息的債務,利率未經約定,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04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十二,經一年後債務人可以隨時清償原本,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205 條,約定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無請求權。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214 條,應回復原狀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債權人可以請求用金錢賠償損害。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216 條,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請求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217 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

218 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如果賠償會造成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榜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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