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跟春嬌兩個人在等公車,志明問春嬌,如果以後我們訂婚了,你可以強迫我履行嗎?春嬌說,法律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所以當然不行,這已經違反禁止規定,是無效的。志明說,那你是說我們之間有婚約囉?春嬌說,你美喔,結婚不依法定方式無效,你用這種方式就想求婚,顯然是趁我輕率或無經驗,我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志明說我又不是要你做財產上的給付,我是要你嫁給我啊!春嬌說不管,你要用特別一點的方式我才考慮。
這時候公車來了,志明看到一個國中生自己上公車刷卡,就問春嬌,國中生刷卡的法律行為有效嗎?春嬌說,七歲以下的小朋友是無行為能力人,自己不能做法律行為,國中生顯然已經七歲以上,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搭公車應該屬於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這就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者現在有人拿一百塊送給他,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也是不用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志明又問,那如果不是搭公車,而是買腳踏車呢?春嬌說,買腳踏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生效力,當然腳踏車店的老闆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國中生的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超過期限不回答就視為拒絕承認。但是,如果國中生看起來很成熟,騙老闆說他已經成年了,那這個買賣契約就有效。
說著說著,兩個人搭車回到了志明家,遇到堂姊來家裡說起她被人欺騙買了一個名牌包,後來才發現是山寨包,志明就教她堂姊,記得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這個撤銷可以用說的,對方了解的時後就生效,但很難舉證,所以應該要用存證信函書面的方式寄給對方,寄達對方時就發生效力,撤銷以後這個契約就視為自始無效了。堂姊很感謝志明,於是說等這件事情處理好了,就請志明跟春嬌兩個人吃飯,春嬌就說,那事情處理好了就是附帶停止條件,等這個條件成就了,堂姊說要請客這件事情就發生效力囉。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法律行為
這章很重要,包括法律行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均為民法重要概念。
第
71
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就無效。
第
72
條,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無效。
第
73
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無效。
第
7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做財產上的給付或約定給付顯失公平,可以在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做成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做的,通通無效。
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就不用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第
78
條、第
79
條、第
80
條、第
82
條,如果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做成單獨行為,無效;訂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生效力,契約的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超過期限不回答視為拒絕承認,相對人在未經承認前也可以撤回。
第
81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自己訂立的契約,就可以發生效力。
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讓別人相信是有行為能力人或已經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法律行為有效。
第
84
條、第
85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處分該財產的能力;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第
86
條,表意人不想受意思表示拘束做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第
87
條,表意人與相對人串通做成虛假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無效。
第
92
條、第
93
條,受到詐欺或脅迫做成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在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意思表示。如果詐欺是第三人所做的,就要相對人明知事實或可得而知才能撤銷,而且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4
條,對話做意思表示,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非對話做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才發生效力。在意思表示發出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意思表示仍有效力。
第
98
條,解釋意思表示要探求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而不是拘泥於字面的辭句。
第
99
條,法律行為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去效力。
第
102
條,法律行為附始期,期限到了發生效力;附終期期限到了失去效力。
第
103
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用本人名義所做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第
104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並發生效力。
第
106
條,除非本人同意,代理人不可以做成本人跟自己的法律行為,也不可以做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但是專門履行債務就可以。
第
111
條,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也可以成立,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
114
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第
115
條,法律行為經承認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第
116
條,撤銷及承認都要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對於權利標的物所做的處分,必須經有權利人的承認才有效力。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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