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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七)委任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一○ 節 委任

一、應急小偏方

大家還記得之前春嬌的阿姨有塊土地被別人占用蓋房子,志明跟阿姨說可以打官司請求對方拆屋還地,這個可以委任律師辦理,於是透過朋友介紹找了一位黃律師來處理,除了簽了委任狀給律師提出法院,阿姨跟黃律師還簽立了委任契約,載明委任權限跟費用。黃律師跟志明阿姨解釋,訴訟進行不排除和解的可能性,這一部分如果志明阿姨也要委託律師,就要有特別的授權,志明阿姨同意特別授權律師來處理。

阿姨問黃律師,開庭本人要去嗎?黃律師說,阿姨可以去,但如果沒辦法去就由律師去開庭,律師會將處理的進度跟阿姨報告,律師收了律師費,當然就要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案件進行中有一次黃律師因為衝庭,於是跟志明阿姨商量,會請事務所的律師代為開庭,問志明阿姨是否同意?志明阿姨阿姨說沒關係,只要律師好好處理就好。黃律師給志明阿姨另一位律師電話,跟志明阿姨說有什麼事情也可以直接請求另一位律師辦理。

後來過了幾個月,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同意用200萬跟志明阿姨買地,但簽和解筆錄當天志明阿姨沒有辦法去,黃律師說沒關係,你之前有特別授權,我可以替你處理和解的事情,至於當天對方交付的200萬現金,我收取以後會交付給你,放心,我不會拿來用,不然依法從使用之日起還要算利息給你呢!

二、正統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528 條,委任就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

529 條,勞務給付契約不屬其他契約種類,適用委任的規定。

531 條,為委任事務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532 條,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為概括委任。

533 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二年。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535 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537 條、第 538 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受任人違反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539 條,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委任人對於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540 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541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542 條,受任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543 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544 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546 條,委任人應償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損害,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549 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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