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提過志明的媽媽有一筆錢5萬元借給隔壁的王太太,志明的媽媽後來才知道王太太需要借錢,是因為跟親戚開早餐店,一起向銀行借了100萬,後來早餐店生意不好,那位親戚就跑掉了,結果銀行通通找王太太要錢,媽媽覺得很奇怪,兩個人一起借錢銀行,怎麼可以都找王太太要?志明就跟媽媽解釋王太太跟親戚一起跟銀行借錢,通常這是連帶債務,這要分對外關係跟內部關係,也就是對銀行而言,兩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100萬的責任,銀行本來就有權利找王太太、那位親戚任何一個單獨還100萬,或要王太太跟親戚一起還100萬,當然不管王太太或親戚只要還了100萬,對銀行就沒有負債了。至於內部關係,王太太跟親戚兩個人應該要平均分擔義務,也就是各負50萬的義務,假設100萬通通都是王太太還給銀行的,那就換王太太可以找那位親戚請求償還50萬還有利息。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放在區別連帶債務與一般債務的不同。
第
271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給付可分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
第
272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為連帶債務。
第
273
條,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第
274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債務消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
第
275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
277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第
278
條,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應平均分擔義務。
第
281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部分及自免責時起的利息。
第
282
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第
283
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f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第
284
條,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第
285
條,連帶債權人中一人為給付之請求,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
286
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第
289
條,連帶債權人中一人有遲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第
291
條,連帶債權人相互間,應平均分受利益。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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