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家隔壁就是機車行,有天經過店門口,老闆跟志明聊起有個客人拿機車來修,過了一個月也不來拿車,正在說而已,那位客人剛好要來拿車,老闆說修理費總共1000元,客人說可不可以欠一下?老闆說不行,志明也跟那位客人解釋,你要老闆修車,欠了老闆修理費,這個債務已經到期而且跟修理你的機車有牽連關係,所以老闆在你付清修理費之前,可以留置你的機車。另外,老闆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你,如果你還不付錢,就可以拍賣你的機車,拿價金來清償喔。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928
條,留置權就是債權人占有他人動產,債權的發生與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動產的權利。
第
929
條,商人間因營業關係占有動產,與因營業關係所生債權視為有牽連關係。
第
931
條,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第
932
條,債權人於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可分,僅得依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
第
932-1
條,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物權人不得對抗善意留置權人。
第
934
條,債權人保管留置物支出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第
936
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不於期限內清償即就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期限內清償,債權人得就留置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所有權。
第
937
條,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清償已提出相當擔保,債權人留置權消滅。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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