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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篇】(五)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隔壁的王太太跟志明的媽媽約好還錢的時間到了,王太太親自把錢送到志明家裡,聽志明媽媽說志明也懂法律,於是就請教志明ㄧ些問題。王太太跟志明說,這次開早餐店,除了跟銀行借了一百萬,另外還有欠廠商ㄧ些貨款,前幾天有家債權公司打電話來,說廠商已經把貨款的債權讓與給他們,所以要王太太還錢,債權可以讓與嗎?志明跟王太太解釋,法律上廠商是可以將債權讓與的,廠商必須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給債權公司,不論是廠商本身或受讓的債權公司通知王太太,對於王太太就發生讓與的效力,或者是債權公司將廠商所寫讓與字據提示,也會發生讓與的效力。王太太如果有可以對抗廠商的事由,像之前貨品有問題、扣款等都可以對抗債權公司。

王太太說既然債權可以轉讓,那債務呢?像我替親戚還銀行全部100萬,志明的媽媽有告訴我,可以找那位親戚請求償還50萬跟利息,可是我這位親戚跑掉了,他哥哥有說要幫妹妹解決,我可以接受嗎?志明跟王太太說,債務也是可以由別人承擔的,如果是王太太的親戚跟哥哥自己約定要承擔債務,那要王太太承認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如過是王太太跟親戚的哥哥約定承擔債務,那債務就移轉由親戚的哥哥負擔了。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就是債權讓與跟債務承擔。

294 條,債權人通常可以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295 條,讓與債權時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未支付的利息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

297 條,債權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才發生效力。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債務人,與通知發生相同效力。

298 條,讓與人已經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對抗受讓人的事由,對抗讓與人。

299 條,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如果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的債權或同時屆至,債務人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303 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的事由,承擔人亦得以對抗債權人。

304 條,由第三人就債權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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