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跟春嬌繼上回看到懸賞廣告找到遺失的小狗得到二千元獎金後,這回走在路上,又發現了一支HTC
one手機。志明跟春嬌於是撿起來馬上到警察局報告撿到手機,並把手機一併交給警察,就在警察局的時候,手機響了,原來是手機主人自己打來的,於是警察告訴手機主人,志明跟春嬌撿到手機並送來警察局,手機主人不到3分鐘就來到警察局向志明跟春嬌道謝。因為前一陣子新聞報導很多,手機主人知道志明跟春嬌可以請求不超過手機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趕忙拿出二千元要志明跟春嬌收下。
志明帶春嬌開心的回到家裡,聽到爸爸說,早上去工地發現,隔壁鄰居幾天前搞錯了,竟然把志明爸爸叫的一批磚頭,拿回家裡砌牆,周圍水泥也都灌上去了,問志明該怎麼處理?志明說,磚頭是動產,已經附合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所以由鄰居取得磚塊的所有權,爸爸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鄰居償還價額。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第
801
條,動產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保護,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
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取得所有權。
第
803
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報告警察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於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有受領權人給付報酬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費用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遺失物有留置權。
第
80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第
807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807-1
條,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不能通知者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第
808
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取得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一半。
第
811
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2
條、第
813
條,動產與他人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附合之規定。
第
814
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第
816
條,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受損害,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蔡志雄律師,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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