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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春嬌愛志明》【民法債各】(四)借貸

民法概要()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六 節 借貸

一、應急小偏方

志明打算利用連假帶春嬌環島旅行,不過車子卻臨時故障怎麼樣都發不動,上回拜託志明幫忙處理房子還有租約的李伯伯見狀就說,志明啊,你就開伯伯的車去吧,伯伯年紀大了,車子很少開,你幫忙開出去動一動也好。志明堅持要算租金給李伯伯,但是李伯伯說拿去用就好,免費借你用啦,於是志明就跟李伯伯說,那好吧,那這樣我跟李伯伯這是使用借貸,我借用的目的是去環島,所以等我環島回來,馬上還給李伯伯,沒有經過李伯伯同意,我不會讓別人開這台車的。

春嬌在路上問志明,這樣跟李伯伯借車算借貸,那像有人跟銀行借錢也是借貸,兩個有一樣嗎?志明說借車以後要將原來的車還給李伯伯,這是使用借貸,至於跟銀行借錢,後來是將數量相同的錢還給銀行,而不是原來的錢,這是消費借貸,兩個不一樣喔。

二、正統保健室

(趕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464 條,使用借貸就是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465-1 條,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可以撤銷約定。

466 條,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導致借用人受有損害,負賠償責任。

467 條,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468 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負損害賠償責任。

469 條,借用物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470 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

473 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受有損害對貸與人之賠償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474 條,消費借貸就是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

477 條,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未定期限,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但借貸期限逾一年,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478 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479 條,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應以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的價值償還。

480 條,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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