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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 星期六

蔡志雄律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筆記獨家曝光【民法物權】(一)物權通則

民法概要() 第 三 編 物權 第 一 章 通則

一、應急小偏方

還記得志明之前曾經買過一間房子,之後發現有輻射鋼筋,前屋主後來同意解除契約。後來鄰居小李有間房子剛好要出售,志明也覺得不錯,雙方簽了契約,志明也付了頭期款,不過房子還是小李先父的名字,小李說會先辦繼承登記後再過戶給志明。志明剛開始不以為意,但後來催了幾次發現小李似乎藉故拖延,於是跑去地政事務所調謄本才看到房子已經過戶給別人了,志明才知道小李根本是一屋兩賣。

志明告訴媽媽,媽媽說,那房子現在是空的,不然我們先搬進去,先佔先贏啊!志明說,如果是動產物權的讓與,交付就發生效力,可是房屋、土地都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別人一定會主張是善意第三人,根本不知道鄰居一屋兩賣,而且所有權已經登記在別人名下已生效立,沒有辦法要鄰居過戶給我們了,只能向鄰居請求賠償了。志明還發現小李過戶給那個人,原來就土地、房屋是有抵押權的,現在又取得所有權,抵押權就因混同而消滅了。

二、正統保健室

(施工中)

三、重點法條摘要及歷屆試題總匯整

757 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物權。

759-1 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762 條、第 763 條,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其權利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764 條,物權因拋棄而消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拋棄動產物權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蔡志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我是612,612就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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